高效调解涉企纠纷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4-07-19 11:13:00 点击:
某公司1位于甘肃省正宁县周家镇燕家村,建设某公司1期间产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等案件繁多冗杂。正宁县人民法院周家人民法庭近年来以“方便群众、服务企业”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马锡五审判方式工作室的作用,法官能动司法、调判结合,快速、精准解决涉正宁电厂纠纷案件多起,切实维护了材料供应商、农民工、建筑设备租赁方以及当地群众等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某公司1的安全有序建设,为一方社会治安保驾护航。
2024年3月,正宁县周家镇周家村人李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被告某公司1、被告某公司2、范某等,请求被告归还白灰款12904.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的事实和理由为:2022年被告某公司2承揽某公司1项目部建设工程期间与原告达成买卖白灰合意,约定随时现金结算。被告某公司2于2022年6月30日、同年8月10日两次购买原告白灰37.96立方米,共计12904.7元,直至工程结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接电话拒回消息,未付原告费用。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理清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某公司1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范某的买卖行为属于履行某公司2职务的行为,故应由被告某公司2支付原告白灰款。故办案团队数次电话联系某公司2.希望其支付原告货款尽快案结事了,避免不必要的诉累。某公司2负责人称其公司经济紧张无法周转,解决纠纷态度消极,办案人员电话中多次告知被告案件双方要互相理解彼此的难处,原告理解被告经济周转困难,被告也应积极应诉寻求解决办法,想一想如何尽快达成调解,而且可以申请网上开庭,不会给公司带来舟车劳顿的费用。最终在办案人员一次次沟通后被告某公司2积极应诉与原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一、某公司2于2024年8月31日前支付李某白灰款12904.7元;二、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某公司2负担。
原告李某已通过诉讼方式追讨建材款十余次,办案法官充分运用马锡五式审判方式,注重调解、以如我在诉的审判精神维护了原告合法经济权益,也警示当地的经济活动要合法和诚信,办案法官日常对待当事人有问必答、有纷必解的工作态度也为当地群众传播出良好的司法公信力,使人民群众对待纠纷主动放弃过去阻碍施工、暴力催要等不理智做法转为遇事去法庭理性咨询。正宁县人民法院已办理涉某公司1案件数十起,公正高效处理纠纷为某公司1的安全建设和长期发展奠定了基础。
正宁县人民法院上下一致以严的标准要求自我,高的标准对待案件,时刻演绎公平公正,树立新时代司法人的正义和奉献形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动真情,发实力。
撰 稿:刘艳梅 审 核:王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