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导,乡镇、村组积极参与, 执结一起历时3年的“骨头案”
发布时间:2022-08-23 16:33:00 点击:
“县法院的执行力度很大,乡镇、村组的配合很到位,执行过程让人满意。你们为当事人执行案件所付出的辛苦,我非常感谢。”被执行人刘某的代理律师在离开执行现场时,握着执行法官的手说道。
8月18日,县法院在乡镇、村组干部的积极配合下,善意文明执行,成功执结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的“骨头案”,达到了教育周围群众,树立司法权威的执行效果。
2017年6月份,退休职工刘某砍伐了位于宫河镇西里村旧宅基地上的树木,未经批准在地基上修建平房三间,并修建了一条通过刘某某院子内的水泥路。2018年7月份,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拆除修建的水泥路并赔偿损失。同年12月份,法院判决刘某拆除其在刘某某院子所建道路。
2019年7月份,刘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正宁县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10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某拒绝履行义务,并阻挡砌起围墙。因被执行人年龄较大,且体弱多病,强制执行极易引发安全风险,法院遂决定继续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力争使其自愿履行义务。
经给被执行人刘某多次作情、理、法释明工作,引导其子女、亲属配合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思想有所转变,子女也表示愿意配合,执行该案的时机已经成熟。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在其子女、亲属及邻居的陪同下,按时到达执行现场,被邀请的乡镇、村组干部及群众代表赶赴现场,协助、见证法院执行。在多方沟通协调下,被执行人刘某及子女同意砌墙并承担费用,保证以后不再在申请人刘某某院内通行。但要求法院和乡镇、村组协调能从申请人的房后为自己留出通行道路,申请人刘某某予以拒绝,且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拆除修建在自己院内的水泥路。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刘某及子女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当执行砌墙正在顺利进行时,被执行人刘某的兄长刘某平强行进入执行现场拆除墙砖、阻挡施工,执行现场一度被迫停工。在劝说无果后,执行干警果断采取措施,将刘某平强制带离执行现场,并对其进行训诫教育,经说服教育,刘某平最终表示将不再阻挡施工。
另外,申请人刘某某还要求必须拆除建在自己院内的水泥路,对于是否拆除,法院在充分征求乡镇、村组干部和周围群众意见后认为:刘某已承诺不再在刘某某院内通行,且已砌墙阻断通行道路,已铺设的水泥路对申请人刘某某的生活、生产都很有利,应该保留,不拆除水泥路也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经过8个多小时的连续执行,墙被砌成,路被保留,妨害已排除。至此,这起历时3年多的排除妨害纠纷“骨头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