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法院公开宣判胡建军等人涉恶案
发布时间:2019-09-23 11:07:23 点击:
9月20日,正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胡建军等人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保险诈骗案,判处恶势力团伙胡建军、胡军峰、胡世杰十四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犯罪工具皮卡车一辆。同时对参与保险诈骗的其他两名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刑罚。
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建军为强索债务或为逞强耍横,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胡军峰、胡世杰等人采用谩骂、暴力威胁、非法扣押他人财物、毁坏财物等方式寻衅滋事7起,其中胡军峰参与2起,胡世杰参与3起,情节恶劣;被告人胡军峰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拦截、辱骂殴打他人或强拿硬要寻衅滋事5起,致多人受伤,财产受损,情节严重,被告人胡建军、胡军峰、胡世杰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胡建军为索要债务,在扣押车辆不成的情况下故意毁坏他人车辆,受损价值达163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胡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朱某、齐某某隐瞒车辆受损真相,故意伪造交通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21077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建军为强索债务或为逞强耍横,纠集被告人胡军峰、胡世杰或单独雇佣他人,采用上门纠缠骚扰、随意谩骂、“搭棚建灶”、喷涂油漆标语、点火等软暴力,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或直接使用殴打威胁、扣押车辆、毁坏财物等暴力方式,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胡建军、胡军峰、胡世杰三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属于恶势力犯罪,依法予以严惩,遂作出如上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