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法院判处一拒执男子有期徒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8-05-12 09:33:29 作者:王小伟 点击:
2016年2月18日,正宁法院对樊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杨某在该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樊某偿还借款49600元及利息(月利率1.5%,自2014年12月3日至还款之日),判决生效后,杨某未按指定期间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同年4月22日,正宁法院受理樊某的强制执行申请。7月15日,正宁法院依法向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杨某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杨某以无能力执行为由拒绝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7月20日、2017年2月14日执行人员再次督促杨某执行,杨某仍未予执行。
2017年5月8日,杨某被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正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5月20日正宁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杨某失去联系,不知去向,5月23日正宁县公安局依法对杨某上网追逃,后经湫头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杨某于6月26日到达湫头派出所接受询问。
另据公安机关查明,杨某自正宁法院民事判决生效以来,除其家庭其他成员的务工收入外,其家庭每年的其他收入至少在20000元以上,且有到期债权60000元却不积极主张清偿。本院立案执行后,经多次催促,其一直未履行义务,甚至在公安机关对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立案后,至本案宣判前,仍以无钱履行为由拒绝执行。期间,却给刘某、任某等人清偿债务。据此足以认定杨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故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正宁法院遂于2018年5月3日判处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