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23 16:31:12 点击:
燕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缺席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法律义务,燕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多次寻找王某执行案件,经多次依法传唤,亦未到庭执行,并外出躲避。2018年1月15日下午3时许,根据协执员提供线索,被执行人王某已返回家中,执行干警火速驱车来到王某住所地,要求其执行案件,王某说道:“你们法院开庭没有通知我,我也没有参加庭审,更没有在任何法律文书上签字,这钱我不出。”,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经执行干警再三说服教育,王某表示愿意去法院说明有关情况。
就在王某随执行干警上了车准备去法院时,王某之兄王某某伙同其家属来到执行干警面前,口中说道:“法庭没有通知我弟就开庭判决,这钱不出,人不能去,看法院能咋的?”,面对王某某的此种行为,执行干警及时予以解释、引导,规劝其立即停止阻挡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王某某非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辱骂、推搡、撕扯执行干警,让其弟下车,并令王某之子拿出手机对执行现场进行录音录像,让其上传到互联网上。这时,在王某某的鼓动怂恿下,王某的态度发生彻底转变,迅速跳下警车,撕破两名干警衣服,抓伤一名干警脸部,在劝告无效的情况下,执行干警及时向院领导汇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对王某、王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有效防止了事态进一步恶化。
因王某兄弟极力阻挠、暴力抗拒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严重妨害了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正宁法院依法对王某兄弟分别作出15日的司法拘留决定,并对王某某作出5000元的罚款决定。
拘留后,王某主动承认了错误,写下了悔过书,缴纳了执行案款40000元,并代王某某缴纳了罚款5000元,正宁法院遂对其作出提前解除司法拘留决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第一百八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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