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风险大血本无归极有可能--正宁法院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侧记

        2013年6月,彭某(正宁县某行政单位职工)以购房资金不足为由向高某借款50000元,并承诺支付其年利率50%的利息,高某心想,照这样计算,10000元一年光利息就是5000元,比存在银行强多了,况且彭某是国家干部,不存在到期要不回钱的可能。为了追求高额利息,高某随即将家里所有的积蓄50000元出借给彭某,彭某为其出具了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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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期届满后,高某找彭某清偿借款,谁知彭某已不知所踪,高某随即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彭某未能到庭应诉,法庭依法缺席审判并作出高某胜诉的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始终不见彭某主动履行义务,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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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先对彭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股票基金、房屋等财产权益进行网络查控,但均未查到,随后多次寻找彭某,但均未找到,后在其工作单位调查时得知彭某因无故旷工被开除公职,已不知去向。法院随即将彭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的执行当中。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