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发布时间:2017-08-24 14:49:00 点击: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7)甘1025执悬1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振刚与被执行人张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梁振刚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振龙,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正宁县山河镇人,原住正宁县医药公司家属楼501号,农民。(居民身份证号62282519860619003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振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振龙实施拘留的,给予奖励人民币2000元;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振龙有效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0000元本金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6123201 18109347708 13389345096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7)甘1025执悬2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秉云与被执行人刘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高秉云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永强,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正宁县山河镇人,正宁县水务局职工。(居民身份证号6228251975092515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永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永强实施拘留的,给予奖励人民币2000元;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永强有效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6123201 18109347708 13389345096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7)甘1025执悬3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少彬与被执行人赵杰追偿权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少彬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杰,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正宁县山河镇人,农民。(居民身份证号62282519910212303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杰实施拘留的,给予奖励人民币2000元;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杰有效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6123201 18109347708 13389345096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7)甘1025执悬4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飞兰与王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飞兰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选民,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正宁县山河镇人,正宁县交通局职工。(居民身份证号62282519660206005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选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选民实施拘留的,给予奖励人民币2000元;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选民有效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9200元本金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6123201 18109347708 13389345096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7)甘1025执悬5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宗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宗宁(曾用名刘小宁),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出生,正宁县林业局职工。(居民身份证号62282519700222005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宗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宗宁实施拘留并执行到位的,或者提供被执行人刘宗宁有效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6123201 18109347708 13389345096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