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任性”拒协助被法院罚款5万

银行“任性”拒协助被法院罚款5万
       近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营业所因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其主管单位被正宁县人民法院罚款5万元。
2015年11月30日,正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持法律文书、执行公务证及工作证,前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营业所办理冻结业务,该营业所工作人员表示,冻结存款需要执行人员持法律文书到其营业所主管单位找领导签字审批,再返回营业所才能办理。执行法官提出,若不能及时冻结,预冻结的存款就有可能流失或被转移,是否可以先办理冻结,随后再补办签字手续,但该营业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和其主管单位联系过,仍坚持法律文书上没有领导签字就不予办理,执行法官遂向其讲明相关法律规定及拒不协助冻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其仍“任性”不为。
正宁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对该营业所的主管单位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罚款决定书送达后,该主管单位不服该决定,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庆阳市中院依法维持了正宁县人民法院的决定。
        法官提醒:“执行难”是一个社会问题,靠法院单打独斗很难解决,只有社会各界共同配合,形成执行合力,方能取得最佳成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
(二)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
(三)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
(四)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  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