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抛砖拒捕 盗窃变抢劫获刑
发布时间:2016-10-14 11:15:55 点击:
好邻居居然是小偷
2015年10月13日,家住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湫沟村南庄队52号的雷某某与居住在55号的被害人雷某是既是堂兄弟又是相邻居住多年的邻居,都说“远水不救近火,远亲不如近邻。”。可这个好邻居串门时却惦记上了雷某家的一台手推式裁瓷砖机。回家琢磨琢磨,便起了盗窃之心。晚上8点,雷某某从被害人家中后墙窗户翻入,被被害人发现,雷某某为抗拒抓捕,先后两次向被害人雷某扔砖块,第一次,被害人躲开,第二次击打到被害人雷某后肩处,雷某某趁机逃离现场。随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在温泉镇一处工地将其抓获,此案即告破。
抛砖抗拒后成抢劫
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盗窃罪在实施了以上规定的行为即可以转化成为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雷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针对被告人雷某某辩解其虽扔了两块砖但均未打上被害人,其行为是盗窃的辩解意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盗窃作案时被被害人雷某发现后,为阻止雷某对其进行抓捕,用扔砖头击打被害人,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转化型”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所扔的砖块是否击打上被害人雷某,不影响抢劫罪罪名的成立。故被告人雷某某的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雷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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