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法院民事判决 苏某面临刑事制裁
发布时间:2016-10-14 11:13:09 点击:
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负有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做为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法院送达的执行手续拒不签字、置之不理,面对这样的老赖行为,被执行人就可以为所欲为,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就无法保障了吗?就在当前被执行人抗拒、逃避执行现象多发,“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西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快速审理了一起采用转移、隐匿财产或故意“失联”等规避执行的方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案件。
2013 年9 月侯某(债务人)向西峰区一小额贷款公司(债权人)借款20 万元,被告人苏某(保证人)与刘某(保证人)分别向贷款公司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就该笔借款的还本付息义务向贷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侯某无能力偿还。贷款公司将苏某与刘某诉至西峰区人民法院。西峰区人民法院以(2014)庆西民初字第169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苏某与刘某连带归还贷款公司借款20万元,并按月利息2%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判决书送达后,另一执行人刘某将其所承担的部分已履行完毕。但经西峰区人民法院多次执行,被告人苏某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通过法院查证,被告人苏某在多地拥有楼房、门面房、出租屋等收入,以及货车、越野车、装饰材料门市等资产。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苏某有执行能力。2015年5月,西峰区人民法院划拨被告人苏某在信用合作社银行卡上的存款9000元。之后,苏某称自己再无能力执行欠款。2015年7月30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苏安民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交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查处。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苏安民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被告人苏安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法官提示: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必将受到刑事处罚。这对于依法实现判决、裁定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这个案例旨在告诫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应主动、自觉履行法院判决。
来源:西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西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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