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两男子提供伪证诉讼遭处罚

  近日,正宁籍男子张某和彭某因在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正宁县人民法院对其分别处以罚款一万元和五千元。
 
  2014年3月,原告张某承包经营李某的砖厂,李某将其所有的装载机一并交由张某使用,并约定了每年的租赁费用。2015年5月,原告张某因砖厂生产需要向被告路某借款五万元,后因张某无力支付路某到期债务,路某将张某砖厂的装载机开回家予以扣押。2015年9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路某归还非法扣押的装载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张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彭某签订的虚假装载机租赁合同和彭某的证言作为证据,庭审后,被告路某向办案法官反映,其扣押的装载机所有权归李某,并非张某向彭某租赁,请求法院予以调查。
 
  法院经过调查,证实彭某常年在外地打工确实没有购买过装载机,路某扣押的装载机系原告张某租赁砖厂所有人李某的,张某向法院提供的租赁合同系伪造,证据不真实。后原告张某和彭某亦承认其伪造证据的不法行为,其目的在于夸大损失数额,向路某多索要损失赔偿。
 
  法院认为,张某和彭某利用虚假证据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损害了路某的合法权益,妨碍了民事诉讼秩序,属于严重的诉讼失信行为,其行为应予以打击。最终,正宁法院做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