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法院审理一起涉邪教案件

近日,正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刑事案件,对罪犯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对其违法宣传品予以没收。据悉,这是该院首次审理此类型案件。

1998年9月张某开始参与习练“法轮功”邪教,1999年7月22日,国家明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后,该张虽表示不再习练,但其从未停止宣传活动。2002年,张某在原庆阳县城南街张贴“法轮功”宣传品时,被巡警当场抓获,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劳教期满释放后,张某不思悔改,流窜至正宁县彭家川,在彭家川村小学附近的电线杆上书写邪教宣传标语,并在贾某驾驶的轿车尾部粘贴“法轮功”宣传标语;2014年7月19日,张某又流窜至北京市,在北京市朝阳区公开向路人散发“法轮功”宣传光盘时当场被抓,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搜出电脑专用翻墙软件光盘三张、手机翻墙二维码四十张、法轮功护身符十张、2014神韵晚会光盘一张。张某宣传“法轮功”邪教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经开庭审理并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表示今后不再染指“法轮功”,一定好好改造,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法官提示:

邪教组织就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欺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已于1999年7月22日,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予以取缔。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和市民,要用科学的方法,破除封建迷信思想,正确对待人的生老病死,珍惜生命。